(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6.2项目验收需满足国家强制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形象。
5.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6.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7.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扣押物品返还凭证)》。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8.甲方扣留的改型车辆,要求恢复原状,需要切割的由乙方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10.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停车场的人员、设备,达到各场地(停车场)资源共享。
11.甲方在交警、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不得未经申报私自报废或不在财政规定有资质的报废公司处理,因不按规定处理引发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要求,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满足甲方需求。
5.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曳、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6.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服装须区别交警制服,服装上统一显示中标单位标识)、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须配备专业的施救队伍(应具备基本的施救常识和施救服务能力)和专业搬运队伍,所聘的施救司机应持有“B”及以上驾驶证,大型吊车、重型拖车(涵牵引车)和其它特种车辆,均需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驾驶特种车辆的应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停车场所有聘请的人员需严格劳动法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人员,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聘请有毒驾、酒醉驾等前科的驾驶员。
7.乙方进行施救、警保卫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系统和平台,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维护、运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或监督执法人员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査看和监督,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个月,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及时上传相关系统。
10.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消防演练。
14.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施救站)内不得停放与乙方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乙方在着手拖拽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要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15.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16.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交通违法拖车城区内接通知2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20公里内不超过半小时,20公里以外不超过1小时。交通事故城区范用内须在30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30公里内须在35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望城区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
17.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18.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19.投标人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甲方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乙方车辆转移车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违约金处罚;情节较重的,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及违约金处罚。
21.涉案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车辆,不得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车辆,也不得挪作他用。
23.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24.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25.无人认领的车辆,乙方须协助甲方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置。
26.涉案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辆由甲方进行处置,该时间段的停车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27.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及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